• 常有民眾因為貪圖一時方便,於公園或公共場所發現有插座就利用充電,卻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日前泰山區公所接獲通報於同興公園表演廣場旁發現有民眾將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插在電箱上充電,公所接獲通報後隨即至現場查看,因現場並無發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故報警處理。
通報民眾表示,公園裡的電費都是大家的納稅錢付的,應該不能讓私人這樣使用吧。泰山區公所表示,該電箱是在公園辦理活動時需用電時使用,若有民眾申請借用公園廣場時有用電的需求,依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要點第7條規定,酌收水電使用費每日一千五百元。
公園、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的電源插座均屬公共用電,必須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可才能使用,私自偷接充電,就涉及竊電行為,屬於公訴罪,刑責比照普通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希望民眾不要貪一時方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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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泰山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