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所有權人名下有2戶房屋,持有期間皆未滿2年,1戶為自用住宅,供其家人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另一戶係租予家族公司做為營業使用。甲持有2戶房屋期間出售其自用住宅,不符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甲出售其自用住宅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該局再舉例說明,乙所有權人名下僅有1戶房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乙辦竣戶籍登記為自有住宅使用後將該屋出租予丙供營業使用。乙雖持有1戶房屋期間出售其自用住宅,惟在持有該屋期間出租供丙營業使用,不符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乙出售其自用住宅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權人擁有2戶以上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不因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就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或雖僅有一戶房屋且辦竣戶籍登記,惟持有期間有出租行為者,即不符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所有權人於出售房地時應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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