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
條文,自104年1月1日起下列保險對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領取的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
所得及租金收入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目前 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
費:
1.中低收入戶成員
2.中低收入老人
3.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4.領取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費者
5.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附檔。
三、請轉知 貴單位相關人員知悉。
四、如有疑義請電洽本署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謝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承保一科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