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數:第048期  發報日: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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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14)日三讀通過。該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7條,主要修正內容係將電子發票及載具明定於營業稅法。另外在裁罰規定部分,刪除同法第46條第3款帳簿未送驗印之處罰,同時參照同法第51條規定,將第52條裁罰倍數從1倍至10倍調降為5倍以下,並增訂裁罰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

財政部指出,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健全電子發票環境,增訂電子發票及其載具之法源依據及定明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罰裁罰適用範圍等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施行。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依廢棄物清理法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核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配合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規定部分及相關函令

財政部表示,配合104年1月21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該部近期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有關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裁罰倍數規定及相關函令。

財政部說明,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並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該部另依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04年3月19日發布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現行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案件之罰度,依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處漏稅額1倍罰鍰,考量民法第982條有關結婚效力業修正為採登記制,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實際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均可透過戶政系統連線勾稽,已可避免夫妻藉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又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已適度減輕夫妻所得稅負,降低納稅義務人藉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之誘因。

鑑於稽徵機關目前對納稅義務人實際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之蒐集並無困難,其情形與扣免繳憑單掌握所得資料程度相當,爰參考裁罰參考表有關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扣免繳憑單所得之罰度(處所漏稅額0.2倍之罰鍰),修正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第1項規定,將夫妻分開申報裁罰倍數由處漏稅額1倍減輕為0.2倍。

財政部另補充說明,配合本次所得稅法第15條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與符合一定條件之分居夫妻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該部有關夫妻分開申報之漏稅額計算公式、分居夫妻申請應補稅額及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公式等相關函令(如81年3月20日台財稅第810044039號函、89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0890414744號函、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及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等),併予修正,以資明確,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與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不同!
營業人已如期申報銷售額,但未繳納應納營業稅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並不因其已如期申報,而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的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區內甲公司於104年1月14辦理103年11至12月期銷售額申報,惟未繳納營業稅,遲至104年1月19日才繳納,已逾規定繳納期限3日,乃依規定按其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甲公司不服,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是未經檢舉或未進行調查的案件,均可免除處罰,造成短漏報稅捐者,僅須受較輕的加計利息處分,而遲延繳納稅款者,卻須受較重的加徵滯納金處分,違反舉重明輕的法理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遭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指出,滯納金的加徵,係因甲公司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所加的制裁,與是否自行申報或有無經法院裁罰等無關。課徵營業稅所附加的滯納金,其法律性質相當於私法上債務關係的遲延利息,具有對於遲延納稅的民事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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