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收取營業稅額。而前述銷售額之計算,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捷運局因由乙公司所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丙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之和解金210萬元時,再支付和解金予其下包之丙公司105萬元,甲公司所取得之和解金,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公司,銷售額計200萬元、稅額10萬元、及丙公司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甲公司銷售額100萬、稅額5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有上開違反稅法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亦須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