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是依據民國93年6月2日立法通過之記帳士法,經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執業資格,並經財政部登錄管理之專門職業人士。依據記帳士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記帳士之執業以接受委託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受理稅務諮詢事項。由此可知記帳士為以稅務專業服務社會之專業人員,既能協助企業稅務、帳務、營業登記等工商稅務之事,又可成為政府與納稅人間最佳的溝通橋樑。因此,社會各界如需商業會計、稅捐案件、稅務諮詢、工商登記之服務,委託合法登錄之記帳士辦理,才會安心無後顧之憂。
依記帳士法第十三條規定,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 |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
二、 |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
三、 |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
四、 |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
因此上列工商稅務、記帳…等事項,委託記帳士辦理皆為法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