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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首頁>認識本會>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紀律委員會 / 資訊發展委員會 / 財務委員會 / 公關聯誼委員會
教育委員會 / 法規稅制委員會 / 工商稅務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照新北市記帳士會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主要職掌為獎勵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會員及懲處違反本會章程第七章各條款規定之會員,提出獎懲案,送本會理事會審議。
第 三 條 全體會員均有權利和義務協助本委員會執行前項工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並設紀律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提本會理事會備查。負責有關前項獎懲事項資料之收集、整理、呈報等日常行政工作另設「紀律評核,其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同。本委員會本超然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名,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辦理會議有關事項。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作成之決議,應提本會理事會議決後實施。但依職責,應報請該事件主管機關審議者,從其規定。
第 九 條 本委員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 十 條 本規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資訊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新北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資訊發展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職掌如下:
一 、維護網站資訊建置,連繫的事項。
二、網站推廣記帳士業務之宣傳及諮詢。
三、其他有關網路資訊之相關事項。
第 三 條 全體會員均有權利和義務協助本委員會執行第二條工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任期四年,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設副主任委員、組長、委員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由主任委員遴聘,提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研議事項之結論或建議,應提請本會理事會議決後實施,但依權責,應報請業務主管機關審議者,從其規定。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 九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規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財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新北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會財務之籌措、管理及改善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本會財務之研討及建議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設副主任委員、組長、委員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由主任委員遴聘,提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辦理文書及會議等有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 八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公關聯誼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新北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公關聯誼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宣揚本會宗旨及會務推展情形,加強本會會員與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溝通。
二、爭取會員權益。
三、安排及協調本會之重要活動事項。
四、會員招募廣告與公會形象活動。
五、協助各委員會有關公關事務之推動。
六、辦理其他相關公會聯誼活動。
七、其他相關事宜。
第 三 條 全體會員均有權利和義務協助本委員會執行第二條工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設副主任委員、組長、委員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由主任委員遴聘,提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及公共關係費項下列支。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第 七 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 九 條 本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新北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之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舉辦記帳士業務相關課程研習。
二、遴派相關人員參加各項教育訓練。
三、與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合辦講習會。
四、與學術機關舉辦有關租稅等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第 三 條 全體會員均有權利和義務協助本委員會執行第二條工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設副主任委員、組長、委員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由主任委員遴聘,提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辦理文書及會議等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研議、修改與釋示應提本會理事會議決後施行。但依權責,應報請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審議者,從其規定。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 十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稅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新北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法規稅制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會各項法規之研議、修改與釋示。
二、相關稅制、稅法、記帳法規之研議、修改與釋示之建議。
三、稅務法令書籍資料之建置。
四、配合教育委員會舉辦相關稅制、稅法、記帳法規之研習會。
第 三 條 全體會員均有權利和義務協助本委員會執行第二條工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設副主任委員、組長、委員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由主任委員遴聘,提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辦理文書及會議等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研議、修改與釋示應提本會理事會議決後施行。但依權責,應報請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審議者,從其規定。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 十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工商稅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新北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稱本會)章程第25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工商稅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協助主管機關宣導有關工商及稅務業資訊。
二、協辦主管機關各項工商及稅務專題講座或研習會。
三、舉辦志工教育訓練,每年不少於兩次。
四、配合主管機關設置服務櫃台,提供專業的工商及稅務諮詢。
五、工商登記審查發生爭點之溝通與協調。
六、其他有關工商及稅務服務事宜。
第 三 條 參與本委員會之會員均有權利和義務協助本委員會執行第二條工作。
第 四 條 參與本委員會之會員包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志工。
第 五 條 參與本委員會之會員於提供服務期間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另有補貼者從其規定。
第 六 條 服務方式:
服務櫃台輪值服務包括進駐於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工商志工、各地國稅局之稅務志工,以及其他與主管機關合作提供服務之志工類型。其志工服務之內容、時間、以及志工之選任、訓練等,概由本委員會安排,得授權主任委員逕行決定。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設副主任委員、組長、委員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由主任委員遴聘,提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及工商稅務服務費項下列支。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發布日期:2014-02-03  點閱次數: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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