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除剔除浮報捐贈金額外,並按虛列捐贈扣除額所逃漏稅款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近來該局陸續查獲土地仲介業者或集團利用高所得者之避稅心態,協助納稅義務人從事假捐贈真逃稅之情事,如招攬其購地節稅,納稅義務人僅支付買賣契約書所訂價金20﹪之款項,卻以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及資金支付證明,辦理捐贈予縣(市)單位,憑以列報捐贈扣除額,目前涉案納稅義務人皆已補稅受罰,而仲介業販售不實捐贈收據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切勿聽信不法的避稅方法逃漏稅捐,因若經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如情節嚴重者,還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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彚總編號:9912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