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可依規定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各月份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應分別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又該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某小規模營業人,99年1至3月經稽徵機關查定營業稅額3,000元,同期取得1至3月份開立之可扣抵進項稅額計10,000元憑證,依前揭法令規定得扣減進項10%,其應納營業稅額僅須繳納2,000元【3,000元-(10,000*10%)=2,000元】。
該局呼籲,查定課徵的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仍要取得且保留進貨憑證,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