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限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說明,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於99年3月2日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其中對於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產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限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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