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或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係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行政救濟利息退還或補繳稅款。
鑒於近年來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呈下降趨勢,對於提起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如仍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加計行政救濟利息退還或補繳稅款,顯失公平。100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草案,將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利率,從「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另增訂過渡條款,即本修正草案公布施行前,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已終結而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明定其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所適用之利率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上開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草案俟 總統公布後施行,屆時可使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較現行規定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