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屢屢發生非「特定營業人」告知外籍旅客僅持統一發票即可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辦退稅,以致外籍旅客因不能獲得營業稅退稅優惠而引起爭端。
該局說明,成為「特定營業人」的條件必須屬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公司。另為考量辦理退稅業務之需要,符合前開條件之特定營業人開辦本項作業前,除應向經濟部商業司洽辦工商憑證IC卡外,尚須配置可供連線之電腦設備並設置專責櫃檯接受外籍旅客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作為外籍旅客向海關申辦退稅之憑據。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商店銷售予外籍旅客之貨物,均得享有購物退稅之權利,外籍旅客必須向經核准並貼有TRS購物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並在規定期限30日內攜帶出境者,方可獲得此項退稅優惠。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