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者機器記帳 仍應報備
板橋曾小姐來電詢問:執行業務者帳簿使用前,送主管機關登記驗印的規定已經取消,機器記帳還需要報備嗎?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設置帳簿,於使用前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規定,於95年5月30日所得稅修正條文(14條第1項第2類)已經刪除。但依96年2月5日發布「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規定,機器記帳部分仍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五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應於使用前自行訂定或經會計師證明足以允當表達其損益會計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者使用前項以外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2011/01/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