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領取保險滿期金或解約金,記得應申報當年度收入
員工為企業經營之重要資產,因此,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其因而負擔之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惟營利事業於保險契約期滿,領取保險滿期金給付時,或事後因故退保,或將該保險解約並領回解約金,則應申報為當年度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在每人每月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家製造業,於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所領回保險公司壽險滿期金250萬元及保險解約金20餘萬元,該公司主張,該項壽險滿期金及解約金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惟該局以,營利事業如以其本身為受益人,則滿期保險給付及保險解約金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核定漏報其他收入270餘萬元,補稅67餘萬元,並處1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而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其所領取之保險滿期金或解約金,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到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