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所稱「登錄錯誤」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或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另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2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1,064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定營業稅額11,064元並處1倍罰鍰11,064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免罰標準,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公司雖虛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雖在5﹪以下,惟其誤將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違章案件,自無該免罰規定之適用,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公司猶表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甲公司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核此情節並非屬於登錄應申報之進項與得扣抵之銷項資料時所發生之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甲公司所訴顯屬誤解法令,訴願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時,一定要辨識清楚,避免因誤用他人統一發票,而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