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包括鄉鎮區公所,縣市警察局消防隊及各級公立學核之捐款,均屬對政府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另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非屬對政府之捐贈,不得列為損費之捐贈。因村、里辦公處本身並無獨立之預算,係鄉(鎮、市、區)公所之內部單位,非屬獨立組織之政府機關,故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捐贈費用時,均應注意捐贈對象,及取得正式收據並妥善保存,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06-2298035
彙總編號:1000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