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為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條第3項第1款所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甲公司之員工乙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液晶電視一台,甲公司即向丙公司購進液晶電視並交付予乙,乙將價金交給甲公司,再由甲公司轉支付予丙公司,完成交易。至於開立統一發票事宜,因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得直接由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員工乙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即得將該統一發票直接交付員工乙,免另再開立統一發票,節省稅務會計人力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甲公司另向員工乙收取佣金,應另就所收取之佣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於員工乙,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假若丙公司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位記載為甲公司,則與首揭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之規定不符,應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