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毋需先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且申報停業時,若已填載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可免再填報復業申請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而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及商業登記法亦規定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如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因此,公司行號向稽徵機關報備暫停營業前,並無先向公司及商業主管機關申辦停業登記規定,亦即公司行號辦理暫停營業,國稅局在核准停業後會副知各登記主管機關,毋需營業人再另行提出申請;又營業人復業時,原則上亦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但申報停業時如已同時填註擬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可免再申報復業。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