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係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情形者,按其所漏稅額處以一定倍數之罰鍰。依該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上開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者,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又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另裁罰參考表關於上開違章情形,係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得減輕裁罰倍數為1.5倍。
稽徵實務上,當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而虛報進項稅額,於扣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以前各期之期末最低累積留抵稅額後,有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之漏稅額。營業人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徵之營業稅,但未繳清賸餘應補繳稅額,則有已抵繳部分可否適用上開較輕裁罰倍數規定之疑義,該部基於營業人既未繳清全部稅款,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又對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爰於近日發布釋令,明確規範裁罰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應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認定標準,俾資徵納雙方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