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同時,99年5月12日公布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中與「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有關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追溯至99年1月1日。前揭新的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之申請程序及審核機制,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不同,納稅義務人今年度欲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新規定。
該局針對「申請程序」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事實之認定: 公司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經其認定有研究發展事實,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基本資格。
二、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公司如有該辦法第4條規定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第6條規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或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曆年制之99年度案件為99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該局最後特別提醒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