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原經稽徵機關通知提供憑證、帳簿供核,惟因故已遺失,經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罰,嗣後補提憑證、帳簿可否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給與他人憑證,購買貨物或勞務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如有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情形,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如有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甲公司於97年8月間涉嫌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通知提供憑證、帳簿供核,惟公司主張因故已遺失當年度帳簿、憑證,經該局依法裁處罰鍰後,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並補提當年度帳簿、憑證供核,再經查核後,因該公司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已依規定撤銷原處分。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罰鍰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帳簿,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