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經核准為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者,舉辦專業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按「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及第27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舉例來說,今(100)年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前開辦法規定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課程,明(101)年度才可繼續執業;今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時數者,明年度將不得執業。
財政部同時指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屬非營利社團法人,可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准為專業訓練單位。該會如經申請核准為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考量其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舉辦專業訓練課程之目的,係為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維護渠等繼續執業之權益,經該部徵詢教育部意見,參照96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70號函有關中華民國○○協會開辦教育訓練課程等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明定前開公會舉辦專業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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