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有所變動,請營利事業注意。
該局說明,自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1)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如大於181,818元者,即以稅率17%核算其應納稅額;如課稅所得額介120,001元至181,818元者,其速算方式則先減除120,000元再除以2。
該局舉例說明,99年度甲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為24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40,800元【240,000元×17%=40,800元】;
乙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為18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30,000元【﹙180,000元-120,000元﹚÷2=30,000元】;
丙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1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起徵額及稅率之變動,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龍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