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清查轄區內公司、行號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該局說明,為維護營業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掌握稅源並防杜逃漏,自100年4月1日起,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勘查設籍臺北市之公司、行號,查對申請登記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等事項,以及有無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情形。另針對小規模營業人的實際營業狀況,查核其查定銷售額是否有偏低等情事,若發現有登記事項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外,涉及漏稅情事者,並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舉例說明,一、基金會出租房舍並收取租金,已構成營業行為,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二、公司已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依前揭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請先自行查對有無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設立或變更營業登記情形,並儘速依規定補辦,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