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區郭小姐問:申請營所稅應納稅款分期繳納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依稅款金額大小不同申請加計利息分2至36期繳納。
基本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例外條件: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2011/03/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