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還債款或分還股東自行處理或由員工搬走自用,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