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田小姐問: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稅額扣抵比率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自100年1月28日起,該稅額扣抵比率修正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率,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2011/04/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