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 1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申請經核定為兼營營業人,銷售所承受之擔保品,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若申請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將非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改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而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其銷售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 A公司於95年間向國稅局申請就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部分改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經同意備查在案,其與債務人訂定放款契約,並由債務人將所有房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嗣後因債務人未能如期清償,A公司承受債務人擔保品,於96年間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未經拍定之不動產,並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以債權人身分予以承受,登記為所有權人,嗣以其名義出售,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億6千餘萬元,經該局以因債權執行關係沒入之擔保品,本質上並非A公司之固定資產,且其會計科目名稱載為承受擔保品,並於97年間出售,顯見該房地並非供A公司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且以出售為目的之擔保品,具經常買進賣出之性質,與營業主體之固定資產規定不合。另A公司已經核准為兼營營業人,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核定補徵營業稅8百餘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係以兼營營業人身分出售承受之擔保品(屬經常買進、賣出性質而非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因兼營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得按「直接扣抵法」或「比例扣抵法」辦理扣抵銷項稅額,故是項銷售貨物行為,尚不得免徵營業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發布日期:2011-04-15  點閱次數:89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04569    更新日期:2025-05-15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