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日(100年4月15日)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該條例之施行日期,依第26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並衡酌相關配套措施規劃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未來亦將加強對內及對外宣導,俾使該條例相關規定得以順利實施。
該條例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等6章,共26條條文,其主要內容如下:
1.將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2.將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產製廠商、進口特種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等,明定為納稅義務人,並規範課徵時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3.對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不動產,訂定排除項目,以免殃及無辜。
4.對於具重複課稅、運銷國外及獎勵教育、研究或實驗性質之高額消費貨物,訂定免徵項目。
5.明確訂定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方式。
6.定明產製廠商登記、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等稽徵程序及相關罰則,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7.所徵收之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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