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98年以前法定最高稅率25%,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稅率最高稅率40%,兩稅差距高達15%,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或社員之稅負,爰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使兩稅差距減少為7.5%。
98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營所稅稅率從25%調降至17%,財政部表示,如未分配盈餘仍維持加徵10%營所稅,兩稅差距更加擴大為14.7%,企業發放股利的誘因必將大幅降低。適用40%稅率之納稅義務人,其所得中54.2%為股利所得(以97年度資料為例),該級距之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綜所稅占綜所稅稅收46.8%,於此情況下,調降綜所稅稅率將造成貧富差距擴大。因此,為避免衝擊經濟發展,並避免貧富差距擴大,修法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為15%係屬較佳方案,惟於98年時適值金融海嘯,政府正以擴張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景氣,為免抵消政策效果,爰於本年,經濟復甦時才適時修法。
財政部指出,自100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如提高為15%以後,營利事業因營所稅降稅後所增加之經營利潤,可於100年度適度回饋於員工,或於101年度將100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即不受未分配盈餘提高加徵稅率之影響;營利事業將經營利潤適時回饋予員工及股東,可使43萬餘家公司組織之員工及股東(約7百萬人)受惠,以分享經濟成長之效益,並發揮企業社會責任之效果。至於營利事業如有擴充投資之資金需求,應可透過盈餘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將資金保留於公司,厚植公司資金能量,或先行以現金股利分配俟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再辦理現金增資,均可避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負擔。該部說明修法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率,除可維護租稅公平外,尚有縮小貧富差距之效益,且可強化公司資本,共創政府、企業、股東及員工多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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