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1個月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基本資格;而且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99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高度創新之認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所屬產業如係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相關申請表單及應檢附文件,可至經濟部工業局網站(http://www.moeaidb.gov.tw)下載運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如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除了必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外,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還要填寫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方符合適用租稅獎勵之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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