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兩岸經貿往來關係日益頻繁,且正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有關國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扣抵本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取得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其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本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故國人於大陸地區所取得報酬,依前揭規定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稅額),並得檢附驗證後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間因接受外國公司及臺灣企業共同委託,前往大陸地區協助有關民事賠償訴訟業務,如訴狀擬稿審閱、陪同原告出庭等,因甲君在臺灣及大陸地區皆有提供訴訟代理勞務,惟不諳相關稅法規定,以為本身未取得大陸地區律師資格,所收取大陸地區來源之報酬490餘萬元係屬海外所得,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依前揭規定認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核定其漏報所得額370餘萬元,除補綜合所得稅11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