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周四(2日)將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職災舉證責任由勞工轉移到雇主;雇主失職也將加重責任,若雇主應加保未加保,導致發生職災,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
若因此造成勞工職災而未予補償者,處以補助金額1.2倍,如政府給付失能補助若10萬元,雇主罰鍰12萬元。
適用對象並擴大到四人以下雇主,雖非強制加保對象,但勞工發生職災,仍應負賠償責任,否則處補助金額1.2倍罰鍰。
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修正案將舉證責任改為雇主,雇主若未能證明已盡力防止者,就得負賠償責任。
目前職災保護法保障範圍僅限應加保未加保、雇主未依勞基法補償者,未來修法後,外勞合法來台工作後,因其他事由未能核准工作,發生職災者,可領取相關職災補助及津貼。
【2011/05/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