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國內最近發生「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造成業者生產產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部已要求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必要稅務諮詢服務及相關協助,對於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而遭受損失或銷售額確有下降之營業人,稽徵機關就其提出之稅捐減免申請案件,將提供最大協助並覈實認定。
財政部說明,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如有商品銷毀或退貨等情形,可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貨物稅部分:
飲料品為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之一,已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如經查明受到塑化劑污染,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及本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得檢具原完稅照並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如產製廠商最近1年度沒有欠稅或違章紀錄,而且申請銷毀貨物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1%者,可以簡化作業,不用派員監毀。
二、營業稅部分: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以在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則該筆銷貨退回之稅額,會自動從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中減除。
(二)如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而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而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營利事業已銷售之商品含有塑化劑遭退回,可依銷貨退回處理。至於應取具之憑證,內銷部分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取具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之憑證(如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銷部分可取具海關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
(二)營利事業購進上開商品,可依上開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向銷貨廠商辦理進貨退出。
(三)營利事業無法退回含有塑化劑商品或取自他人退回之商品無法銷售,必須報廢部分,可以依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另外,業者反映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導致銷售額減少,希望減少營業稅額部分,財政部也一併說明,由於我國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如營業人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為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應納稅額。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致影響銷售額,可向所在地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免當季營業稅查定稅額。至一般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如受到上開事件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減少,其未銷售部分,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無需報繳營業稅,則營業人當期之應納稅額就會自動減少,稅負也會隨之減輕。同時,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採稅額扣抵法,營業人雖未將貨物銷售出去,相關進項稅額仍可提出申報扣抵,不會影響營業人實質租稅負擔。
最後,財政部表示,稽徵機關將本為民服務精神,協助相關營業人妥慎處理本事件所面臨稅務問題,該部更籲請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可就近與所在地國稅局聯繫或提出相關租稅減免申請,國稅局將提供必要協助及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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