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稅局表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規定,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依財政部100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14470號最新釋令,上開規定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係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之情形。
日前某廠商向本局報運進口變性酒精乙批,報單申請列入書面審查,經海關電腦核定以C3(貨物查驗)方式通關,嗣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之變性劑不足,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實到貨物應視為未變性酒精,已涉及虛報貨物名稱及品質,逃漏菸酒稅款等情事。惟廠商主張所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原申報並無錯誤,應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但書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表示,就海關緝私條例實務執行而言,進、出口人檢附之報關文件與報單所申報事項相符,但與實際來貨不符者,均認定屬虛報行為,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反之,廠商檢附相關文件僅與報單申報事項一致,而與實到貨物不相符合,如仍可認為不涉及虛報,幾無就虛報行為論處之可能。上揭廠商之主張與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存在爭議之處,其究係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報單「原申報」事項並無錯誤,抑或是「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並無違誤,尚無行政函釋明確定義。
事涉菸酒法令解釋與廠商權益,財政部特予核示,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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