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申報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低於各項收入之70%,其當年度結餘款擬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應注意所擬訂之使用期間不得超過稅捐核課期間。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結餘款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國稅局會就其所擬訂之保留計畫逐年追蹤使用情形,如未依保留計畫使用,依法仍應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而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因此,機關團體擬訂之保留計畫使用期間應以1至4年內執行完畢為限,以符合稅捐核課期間規定。
該局舉例,某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核課期間屆滿日為103年5月,如該機關團體97年度結餘款保留計畫擬訂使用期間為98年度至102年度(使用期間共5年),而102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103年5月,國稅局於審查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時間為103年5月以後),如發現該機關團體97年度結餘款預訂於102年度使用部分未依計畫執行,將發生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已逾稅捐核課期間而無法歸課所得發生(97)年度所得稅情事,因此,機關團體擬訂之保留計畫使用期間如超過4年,將會遭到財政部或國稅局否准。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就當年度結餘款擬訂保留計畫應注意使用期間,並隨時檢討保留計畫執行情形,如有不可歸責於機關團體之原因致未依原擬訂計畫使用時,應儘速提出與創設目的有關之變更計畫,以免案件因已屆核課期間無法再變更計畫而遭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