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又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該局說明,隨著數位化科技發展,現行出版品多以電子書刊型態發行,並以提供網路下載取代紙本方式販售,手機及網路下載取得或以電子郵件線上閱讀已逐漸成為趨勢,科技的進步不僅使獲取知識及資訊變得方便,更有助於環境保護的落實。
該局指出,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因應時代發展,提供多元閱讀方式,同步利用網路提供與紙本雜誌相同之資訊供讀者利用,以利知識的學習與傳播,具有提升國民文化及教育水準之功能,且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原係由實體交易衍生發展而來,其課(免)稅基準原則亦應與實體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一致之標準,故是類電子雜誌亦可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俾符課稅公平,並使稅法規定不致與時代脫節。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宮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