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今(100)年分配屬於99年的股利,小心算錯抵稅額。財政部強調,企業算錯抵稅額給股東時,超抵稅額由企業補繳,並加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指出,配合9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降為17%,股利內含營所稅扣抵稅額比率上限亦自33.3%降為20.48%。
營所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財政部說,企業今年分配股利並計算可扣抵稅額時,必須格外小心。各年度盈餘,將出現不同的抵稅比率上限,分別是: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所稅者:企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的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的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所稅者:企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的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的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且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所稅者,須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比率,按前述規定上限計算的合計數為準。
例如,甲公司股東會100年6月30日決議分配盈餘,當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3,500萬,屬於87至98年度盈餘3,000萬元;屬於99年度盈餘500萬元。甲公司決議分配99年度盈餘500萬元,87至98年度盈餘1,000萬,合計1,500萬元。
甲公司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ICA)帳戶餘額為1,8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及可扣抵稅額分別是:截至分配日止依規定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1,800萬/3,500萬=51.43%。
依法計算的稅扣比率上限:99年度盈餘未加徵10%營所稅(500萬/3,500萬)×20.48%+87至98年度盈餘已加徵10%營所稅(3,000萬/3,500萬)×48.15%=44.20%。
甲公司100年度的稅扣比率為44.20%(51.43%及44.20%取小認定)100年可扣抵稅額為1,500萬元×44.20%=663萬元。
財政部指出,企業分配股利淨額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時,適用的稅額扣抵比率若超過法定上限,出現超額分配抵稅額現象,企業除須限期補繳外,還要按分配金額處一倍以下罰鍰。
【2011/06/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