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該部修正發布「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開放以網際網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可自行利用網路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憑以繳納。
財政部說明,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目前除不動產移轉案件外,申請人雖可透過網際網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但仍需列印「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並蓋妥印章,送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憑以領取「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再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並無提供申請人自行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功能。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98年開辦印花稅網路申報作業時,考量申請人書立憑證後,如何計算印花稅易生疑義,故規定申請人攜帶憑證及申請書至稽徵機關列印繳款書,惟衡酌印花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自98年陸續上線迄今,實施狀況良好,加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積極輔導,申請人已多能自行處理繳稅事宜,是以,為節省徵納成本及節能減碳,該部爰修訂「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開放申請人可自行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持憑繳納,俾落實政府運用資訊科技提升服務效能之施政目標。另本項作業尚需配合修正資訊系統,因此,該部定自100年8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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