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營業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接受國外A廠商委託,代理國外A廠商在臺採購及銷售電子產品,並代為開立發票及代收代付貨款。因國外A廠商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國外A廠商在臺業務係由國內甲公司代理經營,依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甲公司為A廠商之營業代理人,應就A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代理申報並負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代理人,應依法代理該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漏未申報,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