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0年5月17日起,有關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之登錄,財政部同意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但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2人以上聯合執業者,名稱應冠以「聯合」2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資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需於94年3月11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惟當時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被限定為「個人名義(姓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無法繼續延用原事務所之名稱,致記帳業者多感不便,亦增加稽徵機關輔導變更扣繳單位名稱作業之困難度。
經該局陳報財政部同意自100年5月17日起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之事務所名稱亦可設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
該局特別提醒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儘早辦理事務所名稱之登錄及變更事宜,同時應注意其名稱尚不得違反商標法規定。另外,該局已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變更登錄申請書」公告於該局網際網路資訊站(www.ntas.gov.tw)/便民服務/代理記帳業者/公告事項項下,以方便業者下載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 06-2298035
彙總編號:1000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