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經同意,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登錄,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但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如為二人以上聯合執業者,則應加冠「聯合」以示區別。
依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資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須在94年3月11日起一年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不過,當時個人執業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被限定為「個人名義(姓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無法繼續延用原事務所名稱,除導致多數記帳業者不便外,也增加稽徵機關輔導變更扣繳單位名稱作業的困難度。
經記帳業者與國稅局多次反映,財政部已同意放寬限制,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的事務所名稱不再限制須使用個人名義做為事務所的定名方式。
【2011/06/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