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小店戶,國稅局仍得視營業人營業後之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營業稅籍後方能依法營業,原則上,統一發票即為營業人之銷售憑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交付予買受人。
但有些以獨資、合夥小額資本經營之商號,因店面不大,營業範圍狹小,每筆交易額微小等情形,稽徵機關得以查定銷售額之方式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人得免用統一發票。惟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皆應視行業別設置相關帳簿,但小店戶因免開立統一發票所以常忽略取具合法憑證及設置帳簿記載。
統一發票其實是一個很有效的管理工具,倘若營利事業能善用統一發票發揮內部管理及外部稽核功能,同時健全會計記帳制度,不僅能降低營運風險,又可提升商店良好形象。該局刻正輔導及推動小店戶及新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設置帳簿憑證並使用統一發票以健全會計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新設立或原屬查定銷售額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小店戶營業人對於帳簿設置、統一發票開立及營業稅申報作業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洽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供協助及諮詢,亦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阮宜君,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