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中所含的該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已經在提列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的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已經從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以後用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股利,是屬於盈餘分配,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在撥充資本日或盈餘分配日,可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如果是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不是屬於盈餘分配,原提列公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雖然已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還是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近日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以往年度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誤將原提列法定公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50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致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應該分配的可扣抵稅額11萬元,除補繳稅款外,並處1倍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注意應計入及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的相關稅法規定,避免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情事,以免被追繳稅額外,還要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9
彙總編號:10007-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