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執行業務者來電洽詢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及帳簿憑證保管相關問題,該局彙整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執行業務者參考。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於96年2月5日訂定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若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另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
該局指出,隨著電腦日益普及,許多執行業務者均已使用個人電腦記帳,為提供更優質便利之稅務服務,國稅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gov.tw)業已規劃增加「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之線上申辦項目,執行業務者如欲申辦上述報備業務,可享受免出門的服務【請於該網站首頁點選左方線上申辦,進入稅務行政線上申辦表格即可點選辦理線上報備】,一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後,無須再行逐年申請核備。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如屬查帳核定帳務者,建議採用線上申辦方式報備使用個人電腦記帳,以簡化公文申請手續,並增進徵納雙方便利。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