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與國內電信業者,核屬銷售勞務行為,且於國內提供並於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國内營業人A公司係經營「電路出租業務特許執照」之業務,承租國際海纜再轉租予國内電信業者B公司,雙方簽訂長期使用權採購合約,將架設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海纜提供予B公司使用,除提供臺灣與美國端連線服務外,並應負責連線測試、確保規格及提供相關維運與應變計畫等服務,其目的為提供B公司需要上開設備之電路等供國内客戶之用。依該合約内容可知,A公司提供之「國際海纜電路出租」之服務,契約之相對人均為國内之營業人,提供之連線服務為B公司所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境内銷售勞務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予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收取價金之標的為「國際海纜電路使用權」,係屬銷售勞務,銷售對象為國內電信業者,其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於中華民國境內,該租金收入核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不符,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範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承租國際海纜電路轉租予國内營業人經營電信業務部分之銷售額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