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呂小姐問: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是否只需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於分配賸餘財產後,應辦理清算申報,若未申報即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不生清算終結效果。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為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所明定,所稱「清算終結之日」,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清算終結之日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清算人如未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責任就未解除,也就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2011/07/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