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0年4月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及相關子法規之修正,屬過渡性質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
財政部說明,為推動加值型營業稅制,我國於74年11月15日修正公布營業稅法(90年7月9日修正公布「營業稅法」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為期徵納雙方於新舊稅法交替之際有所依循,俾新稅制得以順利推行,財政部研擬訂定上開注意事項,於75年3月12日發布,復配合營業稅法第2次修正於77年6月28日修正,迄今歷經25年。衡酌現行營業稅制及稅政之推動均臻成熟,該注意事項大部分條款為實施新制之過渡規定,已無規範必要,其他屬補充性質之細節性規定者,均已配合修正營業稅法、同法施行細則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亦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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