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如有不服者,依法得提起訴願,惟部分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後,卻誤認為稅捐既已在行政救濟中,可以不予理會繳納事宜,直至移送行政執行處就其全部欠稅金額強制執行時,頓覺錯愕及不平。
該局指出,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免因強制執行而影響自身之權益及信譽,在爭取行政救濟權益的同時,可別忘了繳款書上的叮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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