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稅局表示,為查核發票所載內容或價格之真實性及正確性,並釐清報關文件之責任歸屬,一般進口貨物報關時繳驗之發票應由賣方簽署之規定,仍應維持。
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日前來函建議,國貨復進口報關作業發票可免簽名,以納稅義務人蓋章替代,俾利加速通關並減少貿易障礙。案經關稅總局研議結果表示,就法規面而言,依據關稅法第57條規定,免徵成品關稅之外銷品,若屬無實質交易行為,且該貨物於復運進口時以G7國貨復運進口報單申報,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加註外銷品退回之原因,納稅辦法填列「55」或「99」(限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者,其復運進口時如不涉稅課,則貨物出售人應提供簽署供買方收執之發票,並佐以退貨方出具並簽署能確實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及其價格之退還憑證(DEBIT NOTE)作為報關文件;若屬完成實際交易行為者,為確保市場交易秩序之維持,報關時繳驗之發票,仍應由賣方簽署。
基隆關稅局並表示,進口報單應檢附發票(INVOICE)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為關稅法第17條所明定,依據財政部91年7月2日台財關字第0910024583號公告,該等文件業已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仍應維持由賣方簽署之規定;況且海關曾查獲未經賣方簽署之商業發票中係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是以,為釐清報關文件責任歸屬,進口報關人繳驗之發票及商業憑證仍應由賣方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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